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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
 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建设字第218号文发布)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随着海洋工程察设计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设立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现将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从事海洋开发和研究的单位。已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如业务范围与该标准中有关部分相近,仍可持原证书承接任务,不需再办理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文,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
  1.海洋工程、海底工程勘察;2.沿岸工程设计(包括防侵蚀及护岸工程、堤坝工程、沙滩保护、海洋景观、滨海污水处置工程、海水利用工程等);3.离岸工程设计(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离岸海洋平台、人工岛礁及人工构造物、离岸海疆固定标志、废弃物海洋处置工程);4.海岛综合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5.海洋开发规划设计;6.其他海洋工程设计(如海洋新能源利用、海洋生态系保护建设工程、海洋区域恢复整治工程、海底热能、海底淡水等)。
  (三)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分别认定。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5年以上,主持或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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