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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 建城字第15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天津、上海园林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达标活动,创造安全的游览环境,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巡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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