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制度,加强管理
1.建立联系制度。各级主管建设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进展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上下之间建立经常的联系制度。各省(区、市)建委(建设厅)村镇处要在本地区内建立部试点小城镇联系网,互相通气。村镇处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情况并组织交流,定期或随时向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反映。各省(区、市)内具体联系制度,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2.建立汇报制度。各试点小城镇每年12月初要向省(区、市)建委(建设厅)村镇处书面汇报一次,由村镇处汇总后写出综合汇报材料,井同各试点小城镇的汇报材料一起于12月底报村镇建设司建设处。汇报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下年度的计划的计划安排,包括:(1)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及进度等),主要经验和问题;(2)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进镇情况;(3)体制改革有关情况;(4)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打算等,1995~2000年工作计划请于批复文件发出后半年内,经各省村镇处汇总报部村镇建设司,重要情况可随时汇报。
3.建立档案制度。按有关规定试点小城镇要将规划成果及其审批文件、重要项目审查批、主要建筑、公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文件、统计数据和质量事故等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4.建立奖惩制度。为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平衡发展,确保试点质量,要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对试点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交流活动。部初步确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明年拟举办单项评比活动,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及市场设施建设,搞得好的表彰奖励;到1999年,表彰一批按试点工作要求达到目标的小城镇。
(2)对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标准严重超国标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发生严重事故的;没有规章制度,管理混乱的;不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县、镇领导缺乏积极性的;不按规定汇报,超时两个月以上经督促不予改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试点资格。取消试点资格,须经村镇建设司研究并征求所在省(区、市)建委(建设厅)意见,报主管部长批准。
(3)建立培训制度。由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省(区、市)建委负责分期、分批对试点小城镇的镇长、助理员和部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建立宣传制度。建设部《建设工作简报》开辟小城镇建设试点专版,加强同新闻界单位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宣传。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向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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