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995年3月23日 建城字第149号文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闽政〔1994〕综5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以海岛环抱、山岩奇特、沙滩广阔为景观特色,自然风光独特,历史文化悠久,是供游览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级海滨风景名胜区。
三、同意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总面积为245.74平方公里,其中海域211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体规划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园林、古树名木、植被群落、地质地貌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大力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搞好风景游览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严禁砍伐林木、污染水质、破坏地貌、乱建房屋等违法活动。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要按照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禁止一切违反规划、乱占乱建的活动。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工程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主要依托厦门市。要加强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市区结合地带的景观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注意防止景区的城市化趋势。要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点的建设管理,维护景观环境的自然风貌。
七、你省及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对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所发生的侵占风景名胜区绿地和违章建设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夫划中确定的度假村等,对景区环境和游览活动关系重大,应适当调整数量,压缩规模,建设前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今年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选址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