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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规划的批复

建设部关于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995年3月23日 建城字第148号文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粤府〔1994〕124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丹霞山风景名胜区以丹霞地貌为主体景观,以丹崖--碧水--绿树组合为景观特色,兼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是供游览观光、度假休养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丹霞山、韶石山、金龙山、大石山、锦江景区等五个景区,面积为215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四、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植被、地质地貌、文物古迹、古建筑等风景名胜资源。严格禁止滥伐林木、开山取石、污染水体、毁坏文物古迹和乱建房屋等违法活动。要大力加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景观质量。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接待服务点的建设规模,必要的为游览服务的建设项目可依托原有建筑物予以改造利用。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设施,主要依托于规划中确定的地处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丹霞山旅游镇进行建设。规划中的游览接待点、度假村等的数量、规模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关系重大,建设前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要完善风景名胜区内外道路交通设施,搞好景区游览接待点的供水、供电、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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