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城建执法监督机制。目前,城建执法监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中应对各地城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各地在自上而下监督的同时,还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以保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各地在执法监督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
四、进一步搞好城建监察组织建设。城建监察是依据城建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执法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城建监察队伍是城市建设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20号令)。要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处理好城建管理与城市管理的关系,理顺体制,依法监察。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配备执法人员和各项装备。城建监察工作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29号)要求进行。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佩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标志和监察证,严肃执法行为,也便于公众监督。
五、切实做好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和城建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都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城建的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和城建监察人员的各种行政行为都能依法进行。各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相关法规和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熟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六、进一步加快城建立法工作,近几年,虽然城建立法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但有些方面还是空白,我部要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加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逐步配套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实施细则或办法等配套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对国家已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尽早颁发实施。对国家立法尚有困难,但地方又急需且有可能的,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行一步,抓紧制订、颁发、实施,共同创造立法建设的新经验,促进城建法制建设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