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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建城字第3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城市建设立法工作。国务院已先后颁发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我部也陆续颁发了一批部门规章,各地在地方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而扭转了城市建设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各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证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各种行政行为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使城建法制建设步入正常轨道。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转变职能,把城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到议事日程,逐步做到依据法律规范和管理市场行为及社会行为,实行对全社会和全行业的管理。按照我部建法〔1993〕105号《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全面地、系统地抓好城建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将城建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化。为使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当地执行现有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重大案例和典型经验要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部城建监察办公室报告。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对有关地方和城市进行重点复核检查,总结先进经验。发现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我部将视其情况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向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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