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建城字第59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83年全国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以来,城市节水工作成绩显著,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1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用水昨利用率由不到20%提高到了近60%,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489立方米下降到198立方米,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之城市水资源短缺、污染和浪费,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为认真贯彻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的要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继续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促进城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现将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发给你们。《导则》就节水型城市的概念、节水型城市主要遵循的原则、城市节水基础管理及具体考核指标等做了规定,为开展创建节水型是供基本的指导依据。
请各地按照《通知》和《导则》的要求,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尽早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使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在创建活动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1.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