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6年4月23日 建城字第31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劳动局、公安局:
近年来,燃气中毒、爆炸事故接连发生,1996年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南门街居民楼因楼侧地下煤气管道接口处破裂,泄漏的煤气窜入居民楼基础层的密闭空间形成爆炸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燃,造成部分楼房倒塌,死亡19人、伤5人,损失惨重。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燃气(含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它的供应和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地建委、劳动、公安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大安全预防工作的力度,共同抓好燃气安全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城〔1996〕112号“
关于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劳动部发〔1996〕75号“关于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通报”,以及三部近年来印发的通知,组织联合工作小组,开展一次燃气安全大检查,重点对省会城市及大城市的燃气设施和地下管网进行一次查隐患、搞整改的活动。重点是对使用期超过5年或用户反映较多的地下管线进行查隐患;对压占管线的违章建筑进行清查清理。上述检查应于1996年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各报建设部城建司、劳动部职锅局、公安部消防局,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
三、对批准施工的项目,应由批准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有否燃气管线及设施,并要求施工单位会同煤气公司共同采取防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施工开挖及爆破造成管道损坏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建委应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共同对原非车行道,现改为车行道或事实上已成为车行道下的气管线进行检查,并明确该道路使用等级。凡不能通行车辆的,要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五、各地煤气公司要从通报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健全管网巡检及维修制度,配齐燃气检漏仪器设备,制订安全责任制,提高职工责任心,切实保证安全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