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 建规字第3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副省级城市规委、规划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机场,飞行学院: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机场周围不断出现超高建筑物,使机场净空条件受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危及飞行安全,形成安全隐患,降低了机场使用条件,影响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加强机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保护机场净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这一问题,要根据(
城市规划法)、《
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坚持杜绝人为破坏机场净空的行为和现象。
二、机场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保护机场运行环境的调控作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严格界定净空区的保护范围,并将其划入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三、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真组织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参与此项工作。凡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批后30日内将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报送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补报。尚未审定总平面规划或因改(扩)建等原因需要修订、调整总平面规划的单位,务必抓紧会同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要将目前机场运行所需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上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