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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信部〔1998〕966号)


  为了保证电信网的通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为此制定《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邮电部发布的文件凡与此不同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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