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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告》(发布日期:2004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电信条例》中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已经有规定,其他内容或已经过时失效,或已经被新的规定所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的通告
 (信部〔1998〕881号)


  为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进一步严格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特此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内外生产厂家生产且申请进网的移动电话手机,信息产业部将依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按型号审批并核发新的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
  1999年2月1日启用新进网标志后,原旧进网标志一律废止。各持有1998年12月31日以前信息产业部(含原邮电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可以1999年2月1日至7月30日间到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对于库存且粘贴有旧标志移动电话手机的经销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办理换取新进网标志手续。请各经销商持有效证据(合同、发票等)按进货渠道到持有进网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登记,由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到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办理。
  二、国内外生产厂家生产的移动电话手持机准备在中国(不含台、港、澳地区)销售的部分,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在取得进网许可证后,经授权在设备出厂时加贴进网标志。未加贴进网标志的移动电话手持机不得在中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销售和进网使用。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对于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一经查出,依法严处。
  三、为加强廉政建设,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信息产业部决定在北京设立两个功能相同的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负责电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的受理服务工作。办理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的生产企业、经销部门可根据两个受理中心的服务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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