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波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中波两国政府于1994年9月22日在北京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
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现在缔约双方皆已完成了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根据协定第九条规定,该协定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第10天,即1995年4月6日起生效。
现将协定副本随文寄去,望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本协定精神,对从波兰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波兰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外贸等有关单位在与波方签定有关贸易合同时将本协定中的检疫要求列入,以利协定的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有利于促进贸易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它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