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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生产
 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鼓励自营出口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现行规定,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此项政策的实施,对扩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是否成立进出口公司,由企业根据自营出口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后,其自营进出口权即划转给新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自身不再享受自营进出口权。
  二、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必须由该生产企业全资或控股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企业进口公司的对外经营范围:
  (一)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品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二)经营非本企业自产、但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以我部核定的商品类别为限);
  (三)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品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四)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品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五)在我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代理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品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六)不得代理进出口业务。
  四、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我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享有与出口自有产产品同等的政策。
  请你委(厅、局)就这一政策与当地海关、税务等部门联系,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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