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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五、各级经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出口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在批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在出口核销后30天内,将有关核销据(包括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报原审批机关进行核销备案。对逾期未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暂停审批其新的加工贸易业务,并查清未按期核销的原因。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批准证号:
<font size=+1>
┌───────────────┬──────────────────┐
│1.经营企业名称:       │3.加工企业名称:          │
├───────────────┼──────────────────┤
│2.经营企业类型:       │4.加工企业类型:          │
│ 经营企业编码:       │ 加工企业编码:          │
├───────────────┼──────────────────┤
│5.加工贸易类别:       │6.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
├─┬─────────────┼─┬────────────────┤
│进│7.进口合同号:      │来│10.合作外商:          │
│料├─────────────┤料├────────────────┤
│加│8.出口合同号:      │加│11.合同号:           │
│工├─────────────┤工├────────────────┤
│ │9.客供辅料合同号:    │ │12.加工费(美元):        │
├─┴─────────────┼─┴────────────────┤
│13.进口主要料件(详细目录见清单│16.出口主要制成品(详细目录见清单): │
│):              │                  │
├───────────────┼──────────────────┤
│14.进口料件总值(美元):    │17.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      │
├───────────────┼──────────────────┤
│15.进口口岸:         │18.出口口岸:            │
├───────────────┼──────────────────┤
│19.加工企业地址:       │20.加工地主管海关:         │
├───────────────┼──────────────────┤
│21.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单位: │22.经营企业银行基本帐户帐号:    │
├───────────────┼──────────────────┤
│23.备注:           │24.发证机关签章:          │
│               │                  │
│               │                  │
│               │25.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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