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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报批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明确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报批程序的通知
 (〔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115号 1998年12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办,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信贷的报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可直接向进出口银行提出申请,由进出口银行自行审批出口信贷。出口企业同时报外经贸部机电司、机电商会备案。
  二、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
  (一)根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32号)文件精神,由出口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和进出口银行。
  外经贸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有关文件后,即请进出口银行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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