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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人发第171号 1998年3月27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
        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我部直属企业深化改革、进行企业重组和实行兼合并的新形势,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根据《公司法》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对我部新组建的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仍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外经贸人发第730号)执行。
  二、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人,由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参加组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的代表和一名由职工民主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凡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均应是董事会成员。
  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人员,如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等由董事会报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予以聘任或解聘,其中如需委任行政级别的,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部审批。
  三、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指原部直属企业和今后新成立的子公司)董事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任免,报部备案。
  四、被兼并的原部属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二级企业,其人员成建制划归兼并公司后由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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