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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欧盟已有新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欧盟对我
 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紧急通知
 (〔1999〕外经贸欧发第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9月以来,美国、加拿大、英国相继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植物检疫标准。1999年6月1日,欧盟欧委会公布决议(1999/355/EC),要求欧盟十五国实行紧急措施,防止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入欧盟。
  紧急措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具体要求为:“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欧方宣布,紧急措施适用于1999年6月10日后从中国离境的货物木质包装。此外,欧盟各国将于1999年10月31日以前提交关于紧急措施执行情况的监控报告,欧盟最迟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重新审议该决议。
  从1999年6月10日以后运往欧盟国家的货物木质包装,须符合欧方新的检疫要求。为保证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制作木质包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欧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选材,对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要进行热处理;
  二、欧方未提出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证书,海关也不需要凭证书放行;
  三、如企业提出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对企业木质包装的选材和热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四、各地包装材料科研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各类出口企业要加速木质替代包装的研制和试用,降低包装成本,提高质量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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