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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481号 1998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经发局)、财政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援外改革,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有关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附件: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特设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及在受援国举办独资、租赁经营等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项目,具体包括:
  一、受援国政府将我援款转贷给其企业,我方企业再投入一部分资金,双方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
  二、我国政府对外援助建成项目转为双方企业合资合作或由我国企业独资、租赁经营的项目;
  三、受援国政府(或主管部门)与我国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原则协议,同意在政策上或资金上给予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自1994年起,我国政府收回的援外贷款;
  二、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原“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
  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有偿使用回收的借款本金、“基金”使用费等收入。
  第四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办法,并向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收取一定的“基金”使用费。“基金”使用费年费率一般为1--4%,借款期限一般为1--4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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