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旧标签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发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卫监发〔1998〕第40号),要求“对在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的内容虽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但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改进时间”。
现《
食品卫生法》已发布实施近三年,有的企业仍使用不符合《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旧标签。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标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其旧标签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的具体改正期限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企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