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

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已停留______________个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为此,特申请在入境现场接受医学检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此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口岸卫生检疫局留存,并输入全国电脑联网系统,第二联交受检人。)

  附件三:

 
 下列人员应排除在监测对象以外:
  1、在国内停留不满30天,同时又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在外留学人员。
  有关证明指: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书;
  (2)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的邀请书;
  (3)一个月以内的返程机票;
  (4)外国当局签发的一个月内再入境的签证。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组团来华观光、从事商务或其它活动的带队者或翻译。

  附件四:       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间可能感染了某种疾病,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项:
  1、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传染病监测
。在办理入境手续前,应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验有效健康证书。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如您希望在入境现场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卫生检疫机关将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并持此单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医学检查。
  2、入境人员如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官员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