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检字(89)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特制定本办法
。
一、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的对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除外)和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以及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二、上述人员在入境时,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者,均应填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附件一),入境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卫生检疫机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认可的门诊部、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自愿在入境现场接受检测者,卫生检疫机关应提供方便。
三、接受传染病检测的异地入境人员,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通过电脑或邮递方式,将其主要情况告之所在地卫生检疫机关。
四、对未在《通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入境人员,当地卫生检疫机关要追踪检测。
五、各卫生检疫机关应将受检者的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单》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六、在口岸现场采取多种形式向入境人员进行宣传,增强执法透明度。
七、各卫生检疫机关应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公安、外办、劳务输出、旅游等部门)联系,争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证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护照号码: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性质:因公:劳务 留学 商务 外交 船员 研修 其它
因私:劳务 留学 商务 探亲 旅游 研修 其它
来自国家:
工作单位: 电话:
最终住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或______________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口岸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逾期未进行体检者,有关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