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国质检卫[2004]464号、国质检卫[2006]471号文已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
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检局空字〔1997〕第64号)
各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卫生检疫和进口食检要加强后续管理”的指示精神,适应目前口岸查验制度改革及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人员查验手续,同时又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第
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87)卫防检字第48号;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卫防字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