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关于执行《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的通知
(卫检局海字[1996]第232号)
各海港卫生检疫局: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进出口贸易和人员往来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令第175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卫检发(1995)第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要求,使电讯卫生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定了《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国家卫生检疫局。
附件: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根据国务院令第175号关于《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卫生部、交通部卫检发(1995)第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电讯卫生检疫,使电讯卫生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海港电讯卫生检疫规程。
一 开展电讯卫生检疫必要的电讯设备:
1.电话传真机;
2.电话(有线电话、移动电话、高频电话);
3.电子计算机(有联网功能的机型);
4.通讯寻呼机等。
二 建立电讯卫生检疫业务档案
全国海港卫生检疫使用统一的电脑业务软件,建立统一资料库,所有业务资料要保留五年以下两年以上。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部、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及签发的各种卫生证书的内容:
2.代理电讯卫生检疫业务的申请书;
3.电讯卫生检疫入境签发的意见附本;
4.船舶入境前向卫生检疫机关电讯报告的内容及传真件。
三 从事卫生检疫业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使用电脑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