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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3.1.2.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载货清单不符合的;
  3.1.3.申报的废旧物品在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
  3.1.4.申报的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如废旧服装、旧麻袋等;
  3.1.5.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等;
  3.1.6.举报申报人申报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
  3.1.7.对没有特殊情况的进行抽查。
  开箱查验后,如发现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如发现属污染严重废旧物品,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对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人,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对于金属类、矿产类货物,应进行放射性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需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
  3.2.卫生处理;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实施卫生处理;
  3.2.1.来自疫区的;
  3.2.2.可能携带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3.2.3.载有传染性物品、腐烂变质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2.4.载有废旧物品的,
  3.2.5.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3.2.6.对方国要求有蒸熏证书或卫生处理证书的,
  3.2.7.其他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实施卫生处理的物品。
  3.3.对转关异地集装箱,可分流到集装箱目的地,由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派人前往或到就近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手续。
  3.4.申报后放行;对无3.1、3.2、3.3情形者,经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后,在货物提货单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予以放行。
  3.5.对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不在境内启封的,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大意义必须实施卫生处理外,一般不实施卫生处理。
  4、确定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并由其提供该批集装箱的提单号、箱号、堆放场地。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记录,并存档备查。
  5、经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卫生检疫机关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证,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后,予以放行。
  (二)、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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