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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九九六年)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
  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
  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
  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
  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
  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
  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3、根据申报的集装箱装箱地点、货物来源、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采取申报后放行、开箱查验、卫生处理、分流异地等措施:
  3.1.开箱查验: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检疫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开箱检查;
  3.1.1.装载进口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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