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