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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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