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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1999年3月11日)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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