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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1999年3月5日)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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