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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9号 1999年3月2日)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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