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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季)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六十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收入。指城市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贷款期限及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下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特定贷款、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2.贷款本金逾期半年或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半年未收到利息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账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
  5.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城市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6.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中央银行往来资金等发生的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三)手续费收入。指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行各种类债券、股票、代办保险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汇兑收益。指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外汇业务发生的收益。
  (五)补贴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六)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追偿款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予以确认。

第九章 投资收益与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八条 投资收益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润和利息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收益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城市商业银行购入的短期债券,均按实际取得收益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入的长期债券,除国债、金融债券按实际取得收益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外,其他债券均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三)城市商业银行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六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七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固定资产净损失。指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失。
  (二)出纳短款。
  (三)院校经费支出。指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
  (四)非常损失。指因发生各种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以及信用透支损失。
  (五)违约和赔偿支出。指企业违反合同、协议或结算纪律等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指用于救灾、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七)待清算税后利润支出。指城市商业银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延期缴纳各项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各种检查中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少交或迟交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各项加息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在税后列支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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