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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2.钞币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运输费、包装费、自备运钞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押钞币人员的差旅费等。
  3.安全防范费: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4.邮电费: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
  5.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6.外事费: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和涉外人员的有关费用。
  7.印刷费:指印制各种账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费用。
  8.公杂费:指汽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项的费用。
  9.职工工资:指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0.奖金:指按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比例,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的奖金。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确需提高奖金列支比例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列支奖金。
  11.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及飞机的费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按规定探亲和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由城市商业银行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2.水电费:指经营业务用水、用电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
  13 租赁费:指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城市商业银行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根据该项租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的,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城市商业银行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属于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其租赁费。
  14.职工福利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职工教育经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16.职工工会经费: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17.税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8.修理费:修理费:指修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19.会议费:指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的开支。
  20.诉讼费:指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21.公证费:指因签订经济合同而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22.无形资产摊销:指购入或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摊入本期成本的部分。
  23.递延资产摊销:指递延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摊入本期成本的部分。
  24.取暖费:指在规定的取暖地区,营业用房及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以及用于购置和修理取暖用具、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等方面的开支。
  25.审计费:指按国家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6.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27.绿化费:指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28.董事会费:指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29.财产保险费:指因财产保险向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
  30.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
  31.出纳费:指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出纳业务费用。
  32.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等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上缴管理费。指城市商业银行和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其他营业支出。
  第六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城市商业银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不得超过1年。
  第六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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