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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账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账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账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账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账证、账款、账册核对。结账时须全面核对,保证账证、账款、账册相符。结账后要进行账账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账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账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账。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账及其所属明细账账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类和解库类各账户应无余额。年终结账后,应把各账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账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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