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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 1999年4月16日)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7家,具体名单附后。
  三、在监管证书下发前,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请遵照执行。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家冶金工业局联合组成国家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具体负责钢材“以产顶进”日常协调工作。钢材“以产顶进”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冶金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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