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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第七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设施运行监测数据;
  (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
  第八条 《运营证书》申请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领取《运营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将《运营证书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材料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运营证书》。
  第九条 专业性环境保护企业无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和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运营证书》,一年后经审查合格换发《运营证书》。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布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持证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
  (二)工作人员资质;
  (三)履行合同情况;
  (四)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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