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失效]

  (三)口岸检验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 补充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下列情形属补充申请。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注明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改变。
  (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有效期等改变。
  (三)适应症增加。
  (四)说明书内容改变。
  (五)包装和标签式样、内容改变。
  (六)处方中辅料改变。
  (七)产地改换。
  (八)药品规格改变或增加。
  (九)包装规格改变或增加。
  (十)其它与批准注册时申报内容有任何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 补充申请需填写《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连同《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规定的补充申请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增加适应症,须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标准改变的,须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第三十条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必须在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至少12个月前提交;不足12个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产地、新增药品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内容的补充申请,如变更包装规格、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即行作废,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包括进口分装生产所需大包装规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可继续使用。
  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