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
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有害
残存物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8〕106号)
各直属商检局、商检研究所:
现将《出口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有害残存物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并在检验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四日
出口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
有毒有害残存物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及农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生物毒素及其他有毒有害残存物质(以下简称“残留量”)的检验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中药材中“残留量”检验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检验管理
第四条 出口食品中“残留量”检验应在装运前由产地商检机构负责完成并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或换证凭单)。
第五条 出口食品中“残留量”项目范围的掌握及检验评定的依据为:
(一)进口国对相应食品中“残留量”项目的限量规定;
(二)出口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相应食品中“残留量”项目的限量规定;
(三)进口国及出口贸易合同均无相应食品“残留量”项目的限量规定的,则采用我国国家食品卫生项目的限量标准或其他有关出口食品卫生的限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