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本
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3.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由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诉。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实施。
附件2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即日起正式受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号信箱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47722-2311、6311,(010)64966360
传真:(010)64966360
E-mail:rkwyhmsc@public.fhnet.cn.net
联系人:李喜俊、陈春瑜
附件2:
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已于1997年12月11日在《中国环境报》正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受理审核员注册工作。环注委[1997]003号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已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