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O1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1997
3.定义
GB/T24001-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ISO14011和GB/T24012—ISO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进行注册:
4.1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