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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况,鉴于检查结果上前是奏效的,鉴于此次视察显示出一些不足,特别是对监视,完成禁止在反刍动物喂养中使用哺乳蛋白质。
  (23)鉴于以前某些产品有过交易,特别是肉和骨质食品和活体动物,因此,成员国内不可能排除TSE病毒体出现的可能性在于,普查的结果表明没有一个成员国
不受TSE传染性疯牛病的潜在危险。
  (24)鉴于随着新的科技信息发展,由于其它动物种类、年龄、种类组织物料的传染导致TSE危险,这些本决议未包括,所以此决议将届时修订。
  (25)鉴于委员会将提议在成员国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TSE监视措施。
  (26)鉴于常务检疫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所以委员会自1997.7.17向会
议提出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与欧共体89/662/EEC指令中的第17条款相符合,并且要求在15天内采纳此措施。
  (27)然而鉴于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动作和委员会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对多数成员国提出的措施提出异议,所以委员会现在采纳此措施。现通过下述决议:
                 第一条
  根据此决议,下述内容确定为危险性原料:
  (a)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十二个月以上的牛。
  二、十二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b)绵羊和山羊的脾。
                 第二条
  不论处于何种目的,都应禁止使用被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
                 第三条
  禁止用牛、绵羊、山羊的脊柱进行机制再生肉食加工。
                 第四条
  1.(a)确定为危险性原料,应用颜料标示,消除掉或者焚烧销毁;
  (b)如果加工后发现有颜色标示,焚烧掉、埋掉、用作燃料烧掉,或者用类似
的方式处理以防止TSE病毒的传播。
  2.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含在第一段中确定为危险性的原料,可按90/667/EEC(1)欧共体委员会的指令条款3(2)中规定的那样,烧掉或埋掉。
  3.成员国不享有条款2和本条款1、2段中的规定,允许使用确定的危险性原料:
  (a)用于官方确定的教学与科研。
  (b)用于在此条件下喂养动物特别是以检验为目的,证实与89/662/EEC欧共体指令中第18条制定的步骤符合。
                 第五条
  为保障此决议的正确贯彻实施,成员国官方必须进行常规的控制,特别是屠宰厂、分割加工厂、存贮设备和动物废料加工加以控制,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传染。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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