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89/662欧共体的指令(Direcive 89/662/EEC)的第四条的第二分段和90/425/EEC欧共体指令的条款10(1)的第二分段,要求共同体成员国就其原产地和运输在其本土上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对动物或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可能性发生。
(2)鉴于英国出现的新的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氏病的结果,不能排除疯
牛病病毒体(BSE)对于人类和动物的传染的危险性。
(3)鉴于1994.6.27,94/381/EEC欧盟决议,即针对疯牛病和从哺乳动物获取蛋白喂养采取某种措施(7),根据95/60欧盟修改决议(Decison95 60EC(7))在整个欧盟国家禁止使用哺乳蛋白喂养反刍动物。
(4)鉴于1996.3.27欧盟委员会决议(96/239/E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疯牛
病,96/362/EC欧盟修改决议要求对新信息情况迅速估价并采取切实措施来保护动
物和公众的健康。
(5)鉴于1996.6.18欧盟委员会的决议(96/449/EC)关于(赞同)改变用
于加工动物废料的热处理系统以便使海绵体脑炎病体(14)失去活性。针对该病体,制定加工动物废料的最佳可行办法。
(6)鉴于在1996.4.3由世界卫生组织召集的一组专家的提议,任何有传染性
疯牛病迹象的动物的部分或产品不得进入食品系列(包括人用或动物用),国家也不准许有可能含有BSE疯牛病病毒体的肉体组织用于任何食品系列(人类用或动物用
的)。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制定了整个欧盟国家所需的措施以执行上述专家的建议。
(7)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得出结论:以133℃(3bar)煎熬二十分钟是确保肉骨饭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此办法对高度传染性原料来说,不能完全保证疯牛病TSE病毒体人在该原料上彻底灭杀掉。
(8)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已申明几个成员国包括英国都报道发现了痒病,只要
有羊的地方就不能排除痒病发生的可能性。况且只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流行病调查,就能认定一个国家羊痒病情况。
(9)鉴于必须采取措施来在欧盟内保护反刍动物不染上痒病以便在欧盟内对情
况进行确切估价。
(10)鉴于科学检疫委员会确定“危险性的原料”的建议,一岁以上的牛、绵羊和山羊的脑、脊髓和眼以及六个月以上的绵羊和山羊的脾应从以确定为有潜在危险的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食品系列和饲料产品中消除,至于死牛、绵羊和山羊,其身上的已定为危险性的原料也应消除以防止进入食品系列或饲料系列,或者干脆把整个死尸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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