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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动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7〕366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及97/534/EC指令《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
的原料的禁令》的有关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有关国家的动物产品不得含有97/534/EC指令列明的危险性原料,即下列动物的颅骨,包括脑、眼、扁桃体和脊柱:
  一、12个月以上的牛和12个月以上的或长出一颗门牙的绵羊和山羊
  二、绵羊和山羊的脾
  三、牛、绵羊、山羊的脊柱
  为保证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产品的质量及顺利通关,请各局严格按欧盟的上述要求检验并在证书上列明下述具体证明内容:
  本产品不含有欧盟决议97/534/EC所确定的危险性原料,也不是从危险性原料
中获得的。也不含从牛、绵羊、山羊动物脊柱上提取的机制再加工肉食。
  评定意见为符合97/534/EC要求。
  附件一、欧盟97/534/EC号决议(略)
    二、97/534/EC号决议参考译文

附件二
       关于使用可能导致传染性海绵体脑炎的原料的禁令
          (文本及EEA相关事宜 97/534/EC)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盟的建立条约,
  根据1989,12,11欧共体89/622的会议指令(Council Direcive 89/662/EEC)即关于共同体内部贸易中实施检疫来完善内部动物市场(1),以及欧共体92/118(2)(92/118/EEC (2))对特殊条款上9(4)及其它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1990.6.26的会议指令(90/425/EEC),即关于对共同体内活的动物和产品的交易兽检和动检以便完善内部市场(3)以及由欧共体(92/118/EEC)在特殊款项10(4)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
  根据欧共体1990.12.10.90/675/EEC会议指令,即制定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的组织卫生检疫条例( )以及96/43欧共体在特殊条款19及其它方面修改指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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