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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此文乃针对欧盟禁止中国鲜活水产品所发。欧盟已恢复进口中国水产品)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7〕199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欧盟委员会通过针对中国水产品进口的决议97/368/EC(见附件),禁止中国鲜活水产品进口,对中国冷冻和加工的水产品在进口通关时实施批批检验微生物,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口。7月份,欧盟又派出专家对我山东的两个水产品
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欧盟委员会将在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的进
口检查结果和欧盟专家的现场检查报告对其97/368/EC决议进行复议。
  因此,欧盟成员国对我国水产品的进口检验结果如何,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检验结果不好,会导致欧盟禁止所有的中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目前,欧盟已禁止印度、孟加拉和马达加斯加的水产品进口,并准备对越南、缅甸和巴基斯坦采取措施。我们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为了使中国水产品能继续对欧盟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几年,国家局曾分别向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递交了申请注册名单(简称老名单),有400多家水产品加工厂分别注册。去年欧盟来华检查后,各局重新挑
选上报了对欧盟申请注册名单,国家局于今年7月向欧盟递交(简称新名单)共有58家工厂。欧盟目前尚未批准新名单。为确保对欧盟出口水产品不再发生卫生质量问
题,现请你们在接受报验时按如下要求掌握:
  (一)对既列在老名单又列入在新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对欧盟出口,可以接受报验;
  (二)对正在执行合同的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可接受对欧出口报验,但要严格把关,掌握合同总数量,合同执行完毕,即不再接受报验。其余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一律不再接受报验。
  (三)对仅列在新名单中的工厂,待新名单正式批准方可接受其产品对欧盟出口报验。
  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从原料、加工、包装到储运,各环节均要认真监管,避免再发生各种问题。
  三、加强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特别是沙门氏菌和弧菌属,必须批批检验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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