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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鉴定明细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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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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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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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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