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
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1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局请求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按其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检验,并在卫生证书中加注“适宜供人生食”的附加说明。
为保证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符合香港卫生署的要求,现将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严格按此标准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并在原卫生证书上加注“该批货物适宜供人生食”字样。
附件: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附件:
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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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甲满意 │乙可接受│丙不满意│ 丁 ┃
┃ │ │ │ │不可接受┃
┃ │ │ │ │存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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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细菌 │ │ │ │ ┃
┃(a)细菌总含量 │ │ │ │ ┃
┃ 1.汉堡牛肉 ┐ │ │ │ │ ┃
┃ 肉串 │ │ │ │ │ ┃
┃ 肉馅卷 │一般煮熟后立│<10的4 │10的4次 │≥10的5 │不适用 ┃
┃ 香肠卷 │即售卖的肉类│次方 │方-<10 │次方 │ ┃
┃ 炸鸡蛋 │,包括点心等│ │的5次方 │ │ ┃
┃ 油煎肉丸 │ │ │ │ │ ┃
┃ 全鸡 │ │ │ │ │ ┃
┃ 香肠 │ │ │ │ │ ┃
┃ 薯蓉碎肉批│ │ │ │ │ ┃
┃ 肉饼 ┘ │ │ │ │ ┃
┃ 2.鹅肝饼 ┐一般煮熟后仍需│<10的5 │10的5次 │≥10的6 │不适用 ┃
┃ 切片肉 ┘处理或储藏才售│次方 │方-<10 │次方 │ ┃
┃ 卖的肉类,包括│ │的6次方 │ │ ┃
┃ 烧味、卤味、猪│ │ │ │ ┃
┃ 肉干、牛肉干 │ │ │ │ ┃
┃ 3.腌肉 ┐ │ │ │ │ ┃
┃ 切片肉类 │一般冻肉或冷│<10的6 │10的6次 │≥10的7 │不适用 ┃
┃ (火腿或 │盘,生或半熟│次方 │方-<10 │次方 │ ┃
┃ 利) │肉类 │ │的7次方 │ │ ┃
┃ 肠肚杂碎 ┘ │ │ │ │ ┃
┃ 4.意大利肠 ┐一般经过烟或├────┴────┴────┴────┨
┃ 烟肉 ┘发酵制的肉类│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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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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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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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黄色葡萄菌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b)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 │检出 ┃
┃ │(在25克)│ │ │(在25克)┃
┃ │ │ │ │ ┃
┃(c)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200 │200-<10 │≥10的3 ┃
┃ │(在25克)│ │的3次方 │次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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