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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出国执行检疫任务前必须接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外事纪律教育,了解国家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委派,作为中国政府官方兽医代表,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和督促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动检协议;
  (二)确认输出国或地区,输出动物的农场、隔离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和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生产厂家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生产、加工、隔离、存放和运输过程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检验、检查、注册、处理方法和结果符合动检协议;
  (三)调查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
  (四)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国外检疫管理及检疫技术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按以下程序开展检疫检验工作:
  (一)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立即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兽医取得联系:
  1.详细了解输出国的动物疫情,请输出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
输出确实没有动检协议中规定的传染病。
  2.详细了解输出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遗传物质地区的动物疫情,并由地区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地区符合动检协议对动物疫病的要求。
  3.详细了解输出动物的农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
中心和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及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动物所在的农场的动物病情,由主管的官方兽医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符合动检协议的要求。
  4.讨论并制订出详细的检验、检疫或考核注册计划。
  (二)参与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过程,了解有关农场、隔离场和实验室的条件和工作情况。考核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的卫生条件。
  (三)在隔离检疫工作结束后,确认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双边检疫协定,核实运输方式和路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在动物启运前24小时内,对输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并监装启运,待上述检疫检验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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