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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建立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的需要,请按下列比例,认真挑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检官员并附上个人简历于1997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局动检处。
     动检人员总数      推荐名额上限
     5~10人          3人
     11~20人          5人
     21~30人          7人
     31~40人          9人
     41~50人         11人
     50人以上         13人
     100人以上         18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赴国外执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的输出前检疫的(包括注册),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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