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建立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的需要,请按下列比例,认真挑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检官员并附上个人简历于1997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局动检处。
动检人员总数 推荐名额上限
5~10人 3人
11~20人 5人
21~30人 7人
31~40人 9人
41~50人 11人
50人以上 13人
100人以上 18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赴国外执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的输出前检疫的(包括注册),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