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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根据部分口岸局反映历年报检单积存较多的情况,国家局对检疫业务中报检单的管理和保存期限进行了研究。为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单连同其他单证及原始记录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1.特许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
  3.检疫结果提供货主或代理人作索赔依据的;
  4.检疫结果出现争议或牵涉有关纠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定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报检单,作为短期档案保存,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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