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梧州、防城、北海、桂林、海口、厦门、福州动植物检疫局:
现将《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注册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各局对其他局注册的船舶认
可,不得重复注册。
2.《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申报簿》由国家局委托广州局统一印制。请各局将所需
数量告广州局。
(联系人:吴飞辉 联系电话:020-86663803)
附件: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为便利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口岸,实行有效检疫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制度,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所在地或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检疫机关办理船舶检疫注册登记和年审手续。
第三条 港务部门或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口岸前将船名、预计抵达时间、装载物情况等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船舶在锚地或靠泊后等待检疫或直接靠泊装卸货物。
第四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办理进入口岸手续,最迟须在抵达口岸12小时内办妥。
申报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总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货物申报单》;或《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申报簿》,并提供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