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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疫验讫章、检验合格
 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9号)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动植检动字[1996]76号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的通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现就对俄罗斯出口肉类加盖检疫验讫章、加贴出口肉类检疫合格标识、加放检疫合格标签和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疫验讫章:
  (一)关于出口二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问题
  1.1996年7月1日以前已生产完毕且加盖有注册企业全称和生产日期、属宰动物
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的对俄出口的二分体肉类,凡能确保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均可继续对俄出口。超过此期限,俄方海关和边境兽医监察站将拒绝其入关。因此,请各有关注册企业及出口公司尽早组织这部分肉类出口。
  2.1996年7月1日前生产,但在7月1日后同批二分体肉尚未生产完毕的,在经检
疫合格的二分体肉上可继续加盖有注册企业中文全称、生产日期和屠宰动物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直至该批货物生产完毕,但注册企业和出口公司必须积极组织出口,确保该批二分体肉类也能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以免超过该期限而致俄方拒绝入关。
  3.凡1996年7月1日后开始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用于对俄出口二分体肉,均须
在臀部中上部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刻制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生产和检验日期的检疫验讫章,不准再加盖其他标记。但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经检疫合格但不符合对俄出口条件而用于内销的二分体肉,仍加盖原兽医验讫章,不能加盖检疫验讫章。
  4.自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二分体肉均须加盖有检疫验讫章。
  (二)关于出口四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1996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四分体肉均应按俄方过
去的要求加盖有兽医验讫章(1996年7月1日前开始生产)或检疫验讫章(1996年7月
1日后开始生产的),但自1996年9月1日起无论同批货物是否已经生产完毕,一律停
止在四分体肉上再加盖兽医验讫章或检疫验讫章。这是国家局根据在四分体肉上加盖验讫章非但不清晰且又增加企业负担的实际情况而同来访的俄罗斯兽医局阿维洛夫局长谈判的结果。
  (三)关于用于加工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经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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